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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当代黄世仁与白毛女
法者鸩笑着转过头,继续说道:“没有错,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任何的订婚做过法律上的规定,所以并不能以是否明确订婚,举办过仪式来判定当时给付的金钱是否属于彩礼!也正是因为订婚并没有一定规范的形势,所以这种形势可以各式各样,可以五花八门,可以千奇百怪!”
“请女方的家人喝酒吃饭,同时宣布求婚是一种订婚。男女双方外出郊游,兴致到了也可以进行订婚。如果是一见钟情,上午见面下午就去领结婚证书,那么见面时的求婚表白也可以算是订婚!既然订婚形式如此多种多样,那么我的当事人当时的所谓的‘求交往’的信息,也一样能够被视为是一种求婚!更何况之后还得到其父母的‘批准’,这样不算订婚,怎样才算订婚?”
法者鸩回到自己的座位上,双手重重地拍向桌面,正色道:“虽然从婚姻法上来说,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订婚’这个民事概念。但是从《合同法》上来说,我的当事人当时发出了一个‘要约’,而被告人当时也针对这个‘要约’做出了‘承诺’。从合同法的逻辑范畴来判断,这个‘承诺’一旦做出就相当于订立了合约。而我的当事人正是在此‘准备结婚’的承诺之后才进行了付款。”
判:“反对!婚姻关系,怎么可以说成是合同?”
法:“反对!强烈建议对方律师重新温习一下法理学的基础,婚姻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订立结婚证书的行为其实就相当于民事行为中的契约书!的确,对于我国人来说,一纸象征着忠贞不渝的结婚证书,在法律上的效力竟然就是一张合同书的确是有些难以接受。但是法律的条文并不能判断感情,法律唯一能够判断的就是行为!任何精神方面的言辞象征都不可能大的过一纸结婚证书所定下的契约效力!既然结婚这种行为是一种改变民事状况的民事行为,那么结婚之前的所谓的订婚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行为!发出要约,做出承诺,要约方付款,承诺方收钱,最后承诺方拒绝履行承诺,理所当然没有让其继续拿着要约方给付的金钱!”
“由此可见,我的当事人所支付的五百多万元的款项,完完全全就是为了和由依小姐结婚而支付的彩礼!根据我国最高法对《婚姻法》问题的解释,我的当事人完全有权利要求被告人由依小姐支付这总计五百十三万六千两百十八元七角的费用!所以,我处恳请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要么我的当事人就要求被告方履行所做出的承诺和我的当事人登记结婚。要么就赔偿我的当事人为此所支付的五百多万元的款项,以上!”
声音坠地,伴随着旁听席上的喧嚣,也伴随着法官手中审判锤的落下。啪地一声,就像是砸在了对面那个女孩的脸上一样,让她的整张脸都失去了血色,惨淡,苍白,宛如一具行尸一般。
而坐在旁听席上的由依父母以及国正阳三个人,现在也是一脸的错愕,似乎,是被那五百多万的天价数额给蒙蔽了双眼,再也看不到未来的色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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